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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一位微博名为“@fiore花花”的女性发布微博称,自己于7月30日晚入住上海浦东新区三林镇杨高南路全季酒店。31日凌晨3时9分,正在与客户沟通工作的她突然发现房间内的床尾边站着一个陌生男子,该男子赤裸着身体,只穿了一条红色内裤,随后男子脱掉内裤并露出下体隐私部位。男子称“门开着就明摆着让别人进来”,并对她进行言语辱骂。该女士随后大声呼叫,该男子退出房间离去。
该女士立即报警,并前往酒店前台。监控视频画面显示,7月31日凌晨2时21分,该半裸男子便从酒店7楼开始,尝试打开每个房间的房门,直至进入受害者位于10楼的房间,整个过程持续将近50分钟。
8月6日下午,全季酒店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声明中称,该男子在此前已被发现行为异常,但安保人员仅将其带回房间,未作进一步观察,致使该男子再次离开自己房间,实施上述行为。酒店在声明中表示会进一步加强安防措施。
律师分析 在本事件中,男子和酒店是否触犯法律呢?首先我们来看男子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该男子虽在房间内脱掉内裤赤裸,但未对女子实施进一步侵害,其行为未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妇女罪。但其行为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酒店方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首先,女子入住酒店,酒店应根据双方的合同尽到基本的安保义务。酒店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女子在其视频中提到,酒店的房门存在无法关紧,未关紧也无提示的情形,如果该情况属实,且导致该男子闯入房间,则酒店方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女士可以追究酒店的违约责任,向酒店主张赔偿损失。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此事件中,酒店事先已接到投诉,将裸露男子第一次送回房间后,安保人员未对其保持关注。男子第二次出门后,在三层楼面裸露徘徊近50分钟,期间安保人员未在监控中发现并加以制止,酒店方过错明显。因此,酒店除了要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很有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上海警方已对该男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