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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吴亦凡事件”在互联网上引起轩然大波。一名19岁女生发微博称流量男艺人吴亦凡长期通过各种方式物色、诱骗年轻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中还包括未成年人。截至目前,网络上已经有超过20名女性发微博表示有类似遭遇。吴亦凡及其工作室亦发表声明,称吴亦凡未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双方均表示自己已报案处理。
“吴亦凡事件”传播范围之广,影响范围之大,属中国互联网罕见。7月20日上午,共青团中央发布微博,称“吴亦凡事件”这瓜,还得法律来切。
■ 法律作为公民权利最后的保障线,将如何影响事件的进程?下面的“吴亦凡事件法律七问”,或许能解答您的疑惑。 Q1 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如果他实施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能否处罚?处罚会更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也就是说,吴亦凡的违法行为只要发生在国内,我国法律就具有管辖权,并且定罪量刑标准与中国人是一样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因此,吴亦凡如果犯罪,还可能面临驱逐出境的惩罚。 Q2 网传吴亦凡存在迷奸,诱奸,轮奸等行为,如果属实,该类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中我们可以看到,轮奸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都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 而迷奸,诱奸,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手段”,我们要分别讨论。迷奸,一般是指通过药物、麻醉等手段使女性处于昏迷不能反抗的状态,此时实施奸淫行为,符合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能以强奸罪论处。而诱奸,指的是通过金钱、物质或其它手段,欺骗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此情况下,妇女如果基于错误认知未能反抗,同样能认定为强奸罪。但如果妇女对性行为性质、对象、后果等都有正确的意识,欺骗手段没有对其认知产生根本性的蒙蔽,则行为人可能不构成强奸罪。在司法实践中,诱奸往往难以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满14周岁的女性,无论性行为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 Q3 很多爆料都是女生好几年前的经历,现在报案还有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吴亦凡事件”中所涉及的强奸罪,符合上述第二款的规定,在十年内都可以追诉。但强奸罪本身就存在取证难的司法实践问题,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一般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DNA鉴定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取证的难度会进一步加大。 Q4 网传在该事件中,存在中间人介绍女性给吴亦凡发生性关系,随后收取各种酬劳的情况。如果属实,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女方明确表示不愿意,但介绍人仍协助强奸行为的,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如果介绍人在完成介绍工作后,能够收取金钱、物质等报酬的,可能涉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Q5 网传的20万封口费,在法律上如何定义?如果女方存在借此事索要巨额款项的行为,可能会负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女方存在索要巨额款项的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值得注意的是,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对威胁的内容、实现方式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女方可以要求支付金钱来删除此前的微博,或是不再发布新的微博。女方所发布、掌握的事实是捏造还是真实存在,都不妨碍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Q6 在”吴亦凡事件”中,如果女方存在编造不实信息的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根据此事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女方存在编造不实信息的行为,可能涉嫌诽谤罪。此外,该事件已经造成巨大社会影响,可能成为公诉案件。 Q7 在此事件中,吴亦凡可能会面临哪些赔偿要求? 截至发稿前,已有多家企业宣布与吴亦凡终止合作。7月18日至19日,韩束、云听APP、立白、滋源、康师傅冰红茶5家品牌相继宣布与吴亦凡终止合作。良品铺子、华帝、得宝官方回应称与吴亦凡合作已到期终止。保时捷、王者荣耀2家与吴亦凡合作品牌,官方微博无法搜索到吴亦凡相关内容。兰蔻、乐堡啤酒2家品牌对广告推广采取限制处理。 此外,吴亦凡主演的电视剧原本即将上映,目前也受到影响。如因该事件导致电视剧不能上映,或是延期上映、修改上映,那相关的损失可能包括电视剧的档期安排损失,重新剪辑修改的额外支出,其他演员的损失等。 上述损失如何承担,主要看吴亦凡与品牌方、广告商、电视剧出品方的合同约定。明星可以拥有代言、演出的机会,往往是因为明星所有的正面形象和商业价值。明星的社会形象受损,往往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吴亦凡可能面临退还佣金、支付违约金、赔偿品牌方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等情形。 随着“吴亦凡事件”的热度不断上升,评论声也越来越多。 7月20日上午,共青团中央发布微博,称“吴亦凡事件这瓜,还得法律来切”。 随后,《解放日报》发布微博称“法律只是对人们最低的道德要求,维持高标准道德形象是偶像的职业需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明星还是粉丝,只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就要收到公正的裁决。 而另一方面,法律之上也有道德标准在约束着我们,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网友都应谨记,不犯法只是底线,我们为人处世,都应当无愧于心中的道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