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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是现代社会日趋常见但是一般大众并不算太过熟悉的劳动模式。许多劳动者往往会简单的认为,自己只是找了一个劳动中介,与用工单位是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的,同时,许多劳动者并不会刻意在意合同的内容,他们往往更加关心薪酬,稍微谨慎一点的人则会再关注一下社保,殊不知往往就容易陷入套路。
首先,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主要区分在于: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而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用一种简单的定义来说就是:对于用工企业而言,劳务派遣是分配职务;劳务外包是分配任务。劳务派遣更注重劳资双方的合作,用工单位可以约束劳务人员。而劳务外包注重结果,用工单位并不会与劳动者发生过多的法律关系。
而接下来要提到的,便是现在很多劳务公司和用工企业,常见的一种并不违法但是对劳动者颇为不利的用工模式。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党和政府的大力宣传,我国的普法程度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结果,许多劳动者尽管对相关法律不熟悉,但是也知道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即使是劳务派遣,也是和派遣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他们是有保障的。为了让劳动者们不那么过分的提高警惕,也为了节约成本,一部分劳务公司会选择将劳务外包的任务,“包装”成劳务派遣,使劳动者误认为自己至少是和派遣公司形成了正式的合同关系。这种“包装”一般是这样的操作方式:由外包的组织者与用工单位进行接洽,组织者组织大量的劳动者去处理用工单位派发的任务。
然后,由用工单位对工作内容进行“说明”,同时,用工企业和外包公司会约定按工时计算报酬,变相约束劳动者。但是在这样的关系下,用工单位并不会直接与劳动者发生关系,在法律外观上,就属于劳务外包了。
劳务派遣应当具有三性:可替代性,临时性和辅助性,但劳务外包是不需要的,这意味着一般的劳务外包比劳务派遣更加注重专业能力,往往是属于“雇佣军”的性质。比如说企业将法务工作外包、研究工作外包,亦或是将企业员工的录用、社保缴纳等等交由另一个公司处理,伴随着专业性的要求,劳务外包的节约的成本其实有限。但是如果将日常繁琐大量的一般工作外包给并不需要过多专业性的一般劳动者,那么企业可以节约下一大笔成本。对于外包的组织者来说,企业大量的日常用工需求会带来不小的收益,对于两个企业而言是一个双赢的机会。但是对于劳动者而言,他们可能依然要接受企业一定程度的约束管理,却并不能要求用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发生了纠纷,往往只能够向承包公司主张权利,但对于劳动者而言,没有找好下家,贸然向公司维权,往往会有不小的风险,这就变相地打压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
当然,这并不意味用工单位就完全没有任何责任,企业依然要保障劳动者适宜的劳动环境、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但是其他基础的问题,比如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任务数量,则是由企业和承包公司两方决定,劳动者只能就此内容向承包公司进行反映。所以,在这一问题上,需要尽可能的约束承包公司,避免公司为了接下企业的订单而忽视了劳动者合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