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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善律所祝大家“六一”儿童节快乐!

2021-06-01 14:09:00浏览次数:21
[摘要] 节日快乐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六一”儿童节。与往年不同的是,在2021年“六一”儿童节,孩子们收到了一份特殊的节日礼物——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增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专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新增“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等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明确规定了,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充分尊重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如果这个未成年人他没有到8周岁,但确实有表达意愿能力的话,法官也要听取他的真实意愿。

  【亮点二】首次定义学生欺凌行为,明确提出学校在学生欺凌方面的防控与处置机制。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的,而且要求主观方面是蓄意或者是恶意。欺凌的行为方式限于肢体暴力和言语暴力,还包括网络等虚拟空间中产生的暴力行为。《未保法》要求学校制定完善的校园防控机制发现有可能是发生欺凌事件以后,学校要积极组织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的父母,对相关的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并且处理。



  【亮点三】开展学校、幼儿园性教育,增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要建立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等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信息查询库,并且查询库要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免费开放。在招聘相关人员时,要向公安、检察院查询相关的人员,是否有上述的违法犯罪记录,如果发现的话是坚决不能录用。

亮点四】对学校教育过程中的体罚作出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明确,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也就是从今天起,学校、老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也不能采取其他方式侮辱学生。

亮点五】注重未成年人的隐私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除以下三种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1.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2.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3.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也就是说,家长如无上述理由,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邮件、聊天记录等内容

【亮点六】对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和性骚扰行为决不姑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除上述亮点外,此次修订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措施,如明确国家监护制度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用工查询和禁止制度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被赞誉为“爱的法律”,不但有父母之爱、家庭之爱,更有来自学校、社会各界的爱。期待生效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威严有爱,落地有声,追责有力。

希望这份“六一”儿童节的特殊礼物,能让小朋友们更加健康、茁壮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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