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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定研读

2021-05-16 14:12:00浏览次数:80
[摘要] 外商投资方向专业研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于202011日通过并施行,尽管它仅仅实施了一年,却已经相应出台了两份司法解释,同时,去年涉及相关法律的案件已经有31起,行政类案件4起,民事类案件27起。其中,涉及到股权相关事宜的案件为12件。其中最焦点的核心分别为外商投资法第四条、第20条、21条、22条。

 


2019年开始,许多的外国企业,或者有外国业务的企业,都或多或少感受到了一些限制。我们经常会发现,当我们从中国将款项汇到国外似乎相对容易,但是将款项从国外汇到国内的公司,特别是具有外资背景的公司,似乎是越来越难了。银行往往都是不予同意,并表示需要外管局的同意。然而,就我们了解下来。外管局并不会直接插手相关企业的汇款事宜,他们只会在汇款银行有相对大量的外汇交易的情况下,才会对银行提起审查。外管局并不直接针对企业进行评估。也就是说,涉外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外汇的相关难题往往是银行不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当然,这里并非是要苛责银行。可是对于在中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企业来说却是不小的负担。但是,伴随着外商投资法的通过和相关案例、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于涉外企业的投资经营有了越来越好的环境。这便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外商投资法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款最重要的,便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这两者的解释,法条中已经阐明。而负面清单,并非意味着完全无法投资,但是由于涉及到中国的核心产业,需要通过相对严格的审核才可以投资,同时,在经营过程中亦需要接受政府监督。同时,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会有相应的过渡期,在期满后会取消或放宽限制。

而关于负面清单,另一个涉及到的,便是之前提到的,2020年涉及了相当数量的股权纠纷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指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适用前款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上述提到的案件里,许多当事人都会主张公司涉外或投资的人员涉外等等理由要求确认股权变更无效,但是法院都是不予支持的。简单来说,只要参与经营的内容不涉及到负面清单,那么对于企业的约束适用中国的一般法律。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所称特殊经济区域,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实行更大力度的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区域。国家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经实践证明可行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推广。

 

本条款看上去只是一个形式性的内容,但是对于在上海和有意在上海投资的外商而言,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上海市于去年8月颁布了《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的草案。预估今年便会随着临港地区的建设正式颁布。以下主要针对该条例进行简单讨论。

首先的重点在于第二章的扩大开放部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推动落实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投资、资产管理、信用评级等金融领域率先开放,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医疗、交通运输、文化、教育等领域扩大开放,并主动争取国家其他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其中最为关键的便是金融业的开放。再结合上文提到的外汇难问题,我相信伴随着外资银行的入驻,这个问题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其次,是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再用于境内投资,再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优惠待遇。同时区政府可以对作出贡献的外商的投资企业给与奖励。这对于很多受困于税收和资金流转问题的外商而言可以说是非常好的消息。

 

 


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依法严格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民事、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惩处侵犯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申请,应当快速受理和审查,依法裁定并立即执行。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具有严重侵权情节的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等惩处措施。参照国际惯例,依法处理涉及技术转让、标准必要专利等纠纷。适时出台有关法律适用指引,发布中英文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第二十九条(商业秘密保护)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的,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第三十条(禁止强制技术转让)

本市鼓励并依法保障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本市各类市场主体、科研主体开展技术合作。

本市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公布、披露、许可、再许可和技术的非授权使用等方式转让技术。(下略)

尽管在许多人印象之中,中国是一个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的国家,但是伴随着国外企业正式的入驻中国,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已经远远大于过去。近期最好的例子便是上海市公安侦破了侵犯万代南梦宫知识产权的案件,万代南梦宫还为此赠送了特别定制的模型以示感谢。由此可见,涉外企业在国内经营过程中,首先需要有足够的商标产权意识,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拥有了相应的权利外观后,维权的权利就能够得到实施的保障。

 

尽管在许多人印象之中,中国是一个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的国家,但是伴随着国外企业正式的入驻中国,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已经远远大于过去。近期最好的例子便是上海市公安侦破了侵犯万代南梦宫知识产权的案件,万代南梦宫还为此赠送了特别定制的模型以示感谢。由此可见,涉外企业在国内经营过程中,首先需要有足够的商标产权意识,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拥有了相应的权利外观后,维权的权利就能够得到实施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本市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各区、各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者服务品牌等。

第四十七条(外籍人员便利)

本市为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提供工作许可和出入境、停居留等便利。通过“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

本市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的外籍高科技领域人才、技能型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办理工作许可,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限制。

对接受外商投资企业邀请开展商务贸易的外籍人员,出入境管理、边检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口岸签证和过境免签便利。

 

以上条款,涉及到商业运作中的保护问题,以及非常重要的,外商也有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外籍人员的便利办事。在中国,政府的采购往往是大额的订单,同时也是和政府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机会,这对于外商投资而言是非常好的发展趋势,在全球疫情的环境下,往往很多企业都会面临在总部无法及时支援驻外分公司的问题,但是在有了以上几个条例的支持下,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变得更为安全,也更有生存空间,更重要的是,有了可以反哺总部的可能。至少我相信,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把疫情控制做得像中国这样好,同样的,也很难再找到一个能比中国更大的市场,虽然最近伴随着部分政治事件的影响,一些外资企业的产品遭到了一定的冲击,但只要外商企业在商言商,就一定能够在中国获得良好的发展,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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