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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著名歌手、演员王力宏发布微博,称自己与李靓蕾离婚。
作为公众人物,#王力宏离婚#一事立刻上了热搜。仅根据这份微博,王力宏与前妻李靓蕾之间似乎是和平分手。但没想到的是,12月17日晚,李靓蕾突然发长文,控诉王力宏存在婚内出轨、转移财产,并被男方家人羞辱、冷暴力。
这条长微博如同重磅炸弹,其中提到的种种事件让网友直呼“偶像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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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李靓蕾特别提到了王力宏在结婚前就逼自己签署了婚前协议,让自己在沦为生育机器的同时,完全得不到应有的财产和保障。
■ 那么,婚前协议到底是什么?它真的能起到李靓蕾所说的“保护婚前财产”目的吗?本文将从法律角度介绍夫妻双方财产协议约定的合法性、约定内容、协议怎么约定才有效及约定无效的后果。
Q1
何为婚前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婚前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签署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这份协议有三个要点,分别是:合法、书面、明确。
Q2
婚前协议的约定内容
如仔细研究《民法典》相关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婚前协议的核心内容应该是财产。与很多人的印象不同,如“夫妻彼此爱护尊重”、“夫妻应当互相照顾”等道德层面的约束,在婚前协议中很少占据主要地位。
一份有效的婚前协议,首先应当清楚载明夫妻双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其次,协议内应当清楚地约定财产的所有。财产包括现有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方式如财产全部为个人所有、无婚后共同财产,或是财产部分为个人所有、部分夫妻共有型。财产一般包括房产、车辆、股权、基金、股票、理财产品等。有些协议中还会约定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夫妻双方应当签字并载明签署日期。
一旦未能满足协议的生效要求,或是协议内未作明确约定的部分,夫妻的财产将根据法律予以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Q3
“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在实践中,我们往往能见到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
如男方出轨,则位于XX处的房屋归女方所有。
如女方未能生出男孩,则双方在办理离婚时,女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如男方与其他女性同居,则男方无权获得任何共同财产。
……
这样的条款有效吗?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些条款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条款。还有一些所谓的“忠诚协议”,实际上也暗含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份婚前协议即有财产约定,又有忠诚约定,那法院往往因双方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忠诚协议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为由,不将其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Q4
婚前协议,只有婚前才能签署吗?
因为婚前协议这个表述带着一定的“误导性”,很多人认为这样的协议只能在婚前签署。但实际上,财产约定并不限定只能在婚前进行。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对方有重大过错,或是经营企业公司,开始大额借款等一系列认为会影响到自身财产安全、婚姻稳定的情况,都可签署财产约定,使用婚内协议来保障一方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婚内协议也同婚前协议一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
在王力宏事件中,签署婚前协议似乎是一件严重侵害女方利益的事件,而在我国传统中,即将步入婚姻殿堂却要“算账”,似乎更是一件破坏感情的坏事。但婚前协议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在很多情况下,婚前协议能平衡双方利益,让夫妻对未来生活更有规划。毕竟,无论签署婚前协议与否,婚姻生活都需要夫妻二人智慧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