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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外卖的这些问题得到解决——最高法司法解释出台,3月15日生效!

2022-03-19 15:31:00浏览次数:15
[摘要] 伴随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导读  


相信大家对“嘎子,这酒里面水很深,你把握不住”这句话并不陌生。玩梗的背后恰恰反映了直播带货行业的乱象。近期,最高法司法解释来了!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燕竹出席发布会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近年来,网络消费逐渐成为社会大众的常用消费方式。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伴随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接下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中,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




1、网购时,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不影响商品完好,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划重点:在网络消费售后时,商家不得以仅包装已拆封为由不予退货;《规定》第3条保证了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拆除包装,同时保证商品完好的,可以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


律师解析: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属于除外情形: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2、即使不是平台自营的,但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商品为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律师解析:平台借势宣传的,电商平台不能再“踢皮球”,主张消费者自行找入驻商家承担责任。《规定》第4条彻底落实平台责任。




3、商家账号店铺转让并未进行及时公示,产生纠纷后,新老商家相互推诿扯皮。《规定》第6条明确,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消费者“向谁维权”的问题现已得到明确。对于消费者而言,难以判断、也不能判断的情况已不再是一种困扰,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商家宣传“假一赔十”,但真的出现纠纷,商家又拒绝按照宣传的标准进行赔偿该怎么办?《规定》第10条明确,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如果其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解析:以前,商家将“假一赔十”的承诺仅仅作为吸引消费者购买的“噱头”,但以此从同类商品中脱颖而出,产生问题后,往往又以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超出部分的赔偿。现《规定》对于消费者进一步保护;对于商家在享受商业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来进行限制,有助于强化经营者的诚信经营意识。




5、直播带货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主播巧舌如簧,不一会儿就把直播间的气氛炒得热血沸腾,但商品信息的孰真孰假,消费者常常难以分辨。现规定了主播等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司法解释用了多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等。


律师解析:《规定》第11条明确主播行为由平台内经营者负责。

有关直播平台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已经规定,消费者发现买到假货,但是商家已停止直播并注销账号了,还可以要求直播平台提供商家有效联系方式,如果平台不能提供的,可以直接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现《规定》第12条、第14-17条也对商家资质审核不力、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电商平台提出了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6、疫情发生以来,网络餐饮,即我们所称的外卖更常用了。一些黑心商家、黑作坊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开设店铺。一旦出了问题,外卖平台推诿责任,黑心商家更是早已不见踪影。现消费者有权主张外卖平台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由于外卖餐饮存在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点,消费者仅仅通过手机下单,能不能吃到安全健康的往往取决于平台是否审核、商家是否诚信经营。现《规定》第18条,要求平台对食品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让平台作为“第一个关卡”尽到充分地审查,从源头上阻止未达标的商家进入外卖市场。


结语  


可以看到,网购、外卖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产业中易发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改善。明确责任主体,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平台与商家的责任意识,司法在行动,人民法院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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