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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房屋征收补偿篇(一)

2022-03-23 15:37:00浏览次数:39
[摘要] 近年来,虽然城市大规模旧改及征收逐年减少,但因房屋征收而引发的矛盾却逐年增加。看看律师如何分析房屋征收相关政策的焦点问题。


导读

近年来,虽然城市大规模旧改及征收逐年减少,但因房屋征收而引发的矛盾却逐年增加。由于房屋征收相关政策繁多,且具有一定的地域属性,故政策理解相关的问题常常让一般老百姓难以全面理解。笔者承办过大量征收补偿类案件,将用几篇文章的篇幅归纳出一些焦点问题和各位读者共同探讨。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那么什么是房屋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呢?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又是以什么比例进行分配的呢?


一、承租人是指公房租赁凭证上承租人一栏中登记人。

实践中房屋承租人一般是家族中的长辈,往往会出现承租人过世的情况且未变更承租人的情况,此时需要房屋内所有在册户籍人员协商一致,推荐房屋的承租人,向该房屋物业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变成承租人。如果因在册户籍人员之间存在矛盾,则需要物业公司在同住人之间指定一位承租人。

 

二、同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高院解答》中另行说明了四类人员也可被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故同住人的认定与房屋来源、户口、婚姻状况、居住、他处有房、生育情况等皆有关联。

 


三、同住人与承租人的分配问题

《高院解答》规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但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由于篇幅问题,接下来的文章笔者将就以上三个方面分别进行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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