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
导读 有了前两篇的阅读基础,相信大家对征收补偿的基本法律概念已经有所了解。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同住人资格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征收纠纷中的焦点问题。究竟是不是属于空挂户口?能不能享受到征收利益?今天笔者将通过本文说清楚这些问题。
同住人资格需同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2 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 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法律规定,以下四类人员也可被视为同住人: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 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 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第五十一条(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实践中,有些家庭意图通过离婚等方式来多获得货币补偿或者安置房等利益。但据笔者了解,上海目前的征收原则是“一证一套”,即原则上一房对应一套安置房;仅对于居住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多购买安置房。但实际是否属于居住困难的情形,需要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加以认定。至于货币补偿,则与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相关,与是否离婚无较大关联。何况“离婚”本身有其相应的法律风险存在,且期待具体征收地块政策变动,可能性亦较低。
上海地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细则中所述他处有房仅限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因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或者购买商品住房的,也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应当属于征收补偿权益人之一。
结语 上海地区动迁案件较多集中与黄浦区、静安区、虹口区及杨浦区,各区的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对于细节,可能会参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判断。针对不同的案件,我们法律工作者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加以细致分析,再给到客户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