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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相信各位朋友经过笔者上一篇的解读,对〔2020〕4号文有了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会议讨论的都是一些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难题。本篇将针对城镇私有住房征收和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中遇到的焦点问题进行解析。 笔者仍将以问答形式展开,并在回答后补充纪要原文供读者参考。 一、城镇私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 01 房屋使用人是否可以主张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不可以。私房征收法律关系中,房屋使用人不是被安置人的,无权主张征收补偿利益,除非征收部门作出认定。一般只有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 实务中,有些当事人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的规定,主张其为被安置人,并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笔者认为,细则内明确了应当负责安置,但并非明确房屋使用人为被安置人,故房屋使用人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另案主张。 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而房屋实际使用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不因征收关系而发生改变,即原房屋居住使用关系平移至安置房屋。 因此,征收补偿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 02 私有房屋的部分产权人在房屋征收时已经死亡,部分继承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在补偿协议上签名的继承人主张其未能取得足额补偿,应如何处理? 先行解决征收补偿协议效力问题,再处理内部分割问题。 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服,不属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而是行政案件。先行解决征收补偿协议效力的情况下,再处理内部分割问题。简单来说就是先确定“大蛋糕”,再切分“小蛋糕”。 在私有房屋征收中,很多情况系由家庭代表而非全体征收被安置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嗣后有的被安置人认为其未参与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且未取得足额补偿,遂引发纠纷。 03 有的被征收私有房屋因历史原因仅有临时土地证,征收单位与被安置人代表签订补偿协议,没有明确被安置人范围,临时土地证记载的人员能否据此主张是被安置人? 能。虽然临时土地证并非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凭证,但临时土地证表明持证人使用该土地曾获得相关部门认可。 基于城市房屋房地合一的原则,一般可采信临时土地证登记的权利主体。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临时土地证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除外。 二、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 01 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中,部分补偿项目有特定的指向或者与被安置人的特殊身份有关,对于该部分补偿款应该如何确定归属? 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特定指向的补贴、奖励应当归特定对象所有。 实务中,这类基于特定身份取得的补偿利益较为容易分辨,不易混淆。比如:为给予与其他被安置人存在亲属关系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一定的补偿,又如,给予身患重大疾病的被安置人一定的额外补偿。 对于这类基于特定身份取得的补偿利益,可参照2011年《动迁新政后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纠纷研讨会综述》第七条“关于各类补贴、奖励款”分割意见处理。 02 独生子女补偿利益归属:独生子女在宅基地征收中因独生子女身份而获得增加的补偿利益归谁所有? 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独生子女)的,父母与独生子女共有。 独生子女身份的取得系由于其父母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当然认为皆归该独生子女享有,原则上归独生子女的父母和独生子女共有。 征收补偿中,因独生子女身份而获得增加的补偿利益。对于该部分增加的补偿利益归属,被安置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归独生子女的父母和独生子女共有。 结语 由于篇幅原因,本文解读了城镇私有住房和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下篇将会介绍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其他问题和相关法律程序问题。 欢迎读者朋友们后台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