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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篇是纪要解读的最后一篇,将针对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其他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解析。 同前两篇,笔者仍将以问答形式展开,并在回答后补充纪要原文供读者参考。
一、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其他问题 01 如果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被安置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安置利益分割之前死亡,其继承人能否享有被继承人本可享有的优先购买安置房的权利? 不可以。继承人不能继承优先购买安置房的权利,但可继承被继承人的征收补偿利益。 笔者认为,设定优先购买安置房的权利,是考虑到被安置人的实际居住事实,如房源较为紧张,应优先用于保障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的被安置人。该意见与会议多数意见一致。
鉴于被安置人死亡的,即巳不存在实际居住的事实,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征收补偿利益,但是被继承人基于其居住事实而享有的优先购买安置房的权利不能继承。
02 家庭成员在征收之前,就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以家庭内部协议的方式预先作出约定,对于此类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应如何认定? 综合判断认定。例如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协议内容、签字方是否有代理权等因素。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案件,家里的女主人代替在场的老公和女儿(已成年)在家庭内部协议上签字,法官认为,这是女主人行使正常的“家事代理权”,倾向于认定协议有效。笔者当场和法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认为不应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但最终法官以协议有效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故笔者认为,如无重大瑕疵,严重违反法律规范,法院认定协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 家庭成员对于财产的处分与赠与不同,不宜按任意撤销权之规定处理,法院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 03 对有证房屋进行改扩建(改扩建部分未办理合法建造手续),后房屋整体纳入征收范围,对于改扩建部分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如何分割?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在确认该部分补偿款归属应综合考虑出资建造、占有使用等情况予以处理。 违法建筑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考虑到历史因素,征收补偿时可能给予违法建筑一定补偿。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改扩建方提出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前提是已经被列为征收补偿的被安置人。如果改扩建方并非被安置人,则只能依据与被安置人形成的其他法律关系(如租赁等)提出主张,不能基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法律关系提出主张。 04 被安置人在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情况下即与他人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将安置房予以出售,对于这类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合同有效。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不因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无效。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原则上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安置人在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情况下,即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所签订安置买卖房屋的协议不因此而认定无效。 要严格区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合同无法履行,不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程序问题 05 因征收或者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分割产生的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2014年第四季度全市法院民庭庭长例会曾就上述问题进行讨论,倾向性意见也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类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管辖,继续按2014年第四季度民庭庭长例会研讨纪要精神执行。 06 安置房屋尚未确定,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屋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暂不分割,等待不动产登记簿初始登记。 实务中,有的安置房已建成,甚至部分当事人钥匙都拿了,开始装修了。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屋长期无法办理初始登记,此类特殊情况的安置房屋可以予以分割。笔者认为,如果法院一味的墨守成规,对此类房屋不予分割,将会导致被安置人利益受损。 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其法律性质是不动产物权的分割。在安置房屋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和分割,可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但应告知当事人在安置房屋确定后再行主张。 安置房是否确定,应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的规定,原则上以不动产初始登记为判断标准。 07 动迁安置补偿既有房屋又有货币,安置房屋分配尚不具备条件,当事人仅起诉要求分割货币部分的,人民法院是否处理? 原则上整体分割。除非货币补偿款有被转移或者挥霍可能的,可以就货币补偿款部分先行分割。 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所把握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被安置人利益的整体平衡,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因此原则上应当整体分割。 特别是征收补偿款预扣在征收部门用于购置安置房等情况的,货币补偿部分暂不作处理。 08 部分被安置人死亡的,在处理安置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是否需要就遗产继承一并处理? 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可以就死亡被安置人补偿利益的继承问题一并处理。但是,死亡被安置人的其他遗产继承问题需另案解决。实践中,法官一般会告知当事人,财产涉及案外人,另案起诉。 当事人往往要求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就死亡被安置人补偿利益的继承问题一并予以处理。为尽可能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应按照2011年《动迀新政后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纠纷研讨会综述》第三条的意见执行,遗产继承问题原则上应一并处理。 但是,如果死亡的被安置人除安置补偿利益外还有其他遗产,可在安置补偿分割案件中只明确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遗产范围。继承人之间的继承问题另案诉讼解决。 09 安置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如何确定案件受理费计算基数? 诉讼费按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全部补偿金额计算。在上海市区,由于动拆迁五六百万的标的十分常见,诉讼费往往需要几万,亦是不小的开支。 会议认为,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标准应予统一,考虑到此类案件的性质系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故倾向于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全部补偿金额作为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基数。 结语 遇上老房子动拆迁本是一件好事,可总有复杂的人性将“好事”变糟心事、变坏事,希望遇上拆迁的读者朋友们能处理好自己的事务,上海昊善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