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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威尔史密斯为了自己妻子出头在奥斯卡上一记响亮的耳光,震惊了全世界,有人拍手称快,有人批判,有人开始讨论阴谋论,当然更多是吃瓜群众,忙着把这个梗发扬光大;有很多人夸纯爷们,但这种事能否效仿?假如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侮辱,能不能也上去一巴掌?作为律师,当然也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吃这个瓜。
如果我们把这个故事里的所有背景全部去除,用案例式的通告来叙述本起事件,那么就是:一男子当众调侃他人妻子外貌,因言语欠妥遭对方当众掌掴,后双方私下达成和解。
光是这么一句话,就有几个有趣的问题了。我们一一来看,并逐步分析一下。
01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而这条规定的后续是: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也就是说,一般上,涉嫌侮辱诽谤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并不直接处理,而是由被害人自行收集证据起诉至法院。所以,当我们在面对非网络的不法侵害的时候,一定要记得及时保留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刑事自诉,与民事诉讼在程序上是基本一致的。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四编有关人格权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以下重要内容:
第九百九十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以上内容主要涉及到了人格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内容较多,我们挑重点的来看:
第一,人格权是明确受法律保护的,也就说,当我们在遭受到人格上和名誉上的侮辱时,若对方的行为无法构成侮辱诽谤罪,那么我们还可以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第二,人格权是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与之相对的是纯财产类案件和一部分人身权案件是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所以,我们在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要记得哪些权利该主张,哪些权利不能主张。
第三,很多时候我们要求对方消除影响,但是这种行为性的判决是很难执行的,而人格权的执行救济,让我们可以请求法院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对方负担。来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切实地得到保障。但民事诉讼与刑事自诉的不同点也在于,刑事自诉侮辱罪是有明确的惩罚结果的,而民事诉讼法官是需要考虑影响的大小和结果的严重性,以此做出的判断,未必会与我们的诉求完全相一致。
最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意味着,当有人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时,公安也是有执法的权限的,只是需要视具体的情况,来看是由公安处理还是有当事人自行处理。
02
“因言语欠妥遭对方当众掌掴”——反击侮辱者有什么后果
也许会有人觉得,为了自己的妻子出头,到底算什么行为?正当防卫,好像够不上,紧急避险,好像扯得更远了。
从法律上来说,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到,为了他人的权利采取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属于正当防卫的。但是,因为对方语言上原因攻击对方身体,会存在一个防卫过当的问题。由于防卫过当问题过于复杂,这里就不展开叙述了。简单说就是防卫过当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对于未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的防卫过当,一般都会有公安居中调解,对两边都做出一定的行政处罚来处理。这就衍射出第三个问题。
03
后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刑事和解的解读
在民事领域,双方达成和解,是促进司法效率的好手段,双方达成合意,就此把问题解决。但是,和解并不是无限制任意的扩大。在刑事领域也是存在刑事和解,但是刑事和解的适用是有范围限制的。即: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本篇探讨的侮辱诽谤罪,是可以通过刑事和解来解决双方纠纷的,但是对于非自诉的其他案件,刑事和解是从宽处理的依据,而非就此视为无罪。我们在面对是刑事自诉案件时,需要自行把握好,是就此和解争取解决问题,还是不蒸馒头争口气,让对方受到应有的惩罚,因为相比起一般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主动权更大。
结语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侮辱,在面对他人公开侮辱的情况下,我们是有多种救济的手段存在的,只是于一般的不法侵害相比,侮辱罪从结果上来说,很难产生一个能够切实给到被侵害人的实体结果。他未必能够产生适当的赔偿金额,也可能未必能够对侵害人真的采取及其严重的刑事处罚,这也导致了许多被侵害人在面对漫长的司法程序时,会萌生退意。
律师建议,宰相肚里固然能撑船,但是若忍无可忍,则无需再忍,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 文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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