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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首发!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审判白皮书 律师带读(下篇)

2022-04-09 16:22:53浏览次数:67
[摘要] 上篇讲述了案件特征、主要矛盾点及应对措施,本篇将介绍白皮书附带的五个案例,从而展开实践部分的内容。

导读

2021年4月27日下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篇讲述了案件特征、主要矛盾点及应对措施,本篇接下来将介绍白皮书附带的五个案例,从而展开实践部分的内容。


 案例一 


因尚未确定的安置房屋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张某与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简介】

案涉房屋为公房,原告张某户籍在册。案涉房屋被征收,且已经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为两套安置房屋及部分货币征收款,但两套安置房屋尚未完成初始不动产登记。原告张某与作为承租人的被告徐某因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产生争议,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并取得一套安置房屋。法院受理此案后,因所涉征收补偿协议中包含货币及安置房屋,且查明涉及的两套产权调换房尚未完成初始不动产登记,其实际面积等事项尚未确定,判断不宜进行确权分割,最终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法律分析】

动迁安置补偿既有房屋又有货币的,安置房屋的分配尚不具备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安置房屋不具备分配条件的具体情况是指,当事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和分割,当事人可在安置房屋确定后再行主张。


 案例二 


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主体能否再次享受征收利益?

——居某与陈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居某户籍在其外婆的公房处,儿时曾因外婆照顾在系争房屋处居住过,但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后外婆的公房被征收,居某因与户籍在册的被告,即舅妈陈甲、表妹陈乙就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相应征收补偿利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居某虽在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但其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受配的面积亦足以解决其居住困难,其不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相信各位读者已经十分熟悉,同住人他处有房的认定中,“其他住房”即为福利性质的房屋,故本案中的原告当然不应被认定为同住人。

另外,笔者特别提示:他处购买的商品房或职工向工作单位承租职工宿舍等,不属于“他处有房”。


 案例三 


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能否享有征收利益?

——周某与王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系被告王某的母亲,且为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被告王某因结婚,将户籍迁出案涉房屋,并搬出案涉房屋另行居住。离婚后,王某又将户籍迁入案涉房屋处,但从未实际居住。原告周某在房屋征收后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因被告户籍在册,且由于被告多次阻拦,导致原告无法领取相应征收补偿利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离婚后虽将户籍迁入案涉房屋,但自户籍重新迁入案涉房屋后,从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亦无权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故本案中所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原告所有。


【法律分析】

根据同住人标准,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不属于同住人,故其无权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案例四 


知青子女能否享有征收利益的判断标准

——吴甲等与吴丙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吴甲为知青下乡,并与夏某共同生育吴乙,后一家三口户籍均迁回吴甲母亲的公房处,并实际居住过。现吴甲母亲的公房被征收,吴甲一家因与户籍在册的吴甲弟弟吴丙一家,就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法院经审理认定,吴甲、夏某、吴乙作为知青或知青亲属回沪后,曾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且在本市他处无房,三人均可以认定为同住人,但因三人此后搬出系争房屋另行居住,故每人可得征收补偿利益应考虑予以酌减。


【法律分析】

知青下乡具有特定历史因素,法院在审判中涉知青因素案件,会考虑到其特殊性。

该类案件中,在知青、知青子女满足本市他处无房且户籍在册的条件时,原则上应认定其为同住人,但具体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则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利益平衡。


 案例五 


家庭内部协议在征收背景下的性质和效力

——俞甲等与卜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简介】

俞甲与俞乙为同母异父的兄弟,被征收房屋为两人母亲的私房,两人母亲生前已经将该房屋产权赠送给兄弟二人,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俞乙与卜某为夫妻,生育一子俞丙,一女俞丁。俞乙去世后,系争房屋被征收,俞甲作为甲方、卜某作为乙方,在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日签订了《家庭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了双方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方式,俞甲在甲方处、卜某及俞丙在乙方处签字并捺印,俞丙代俞丁在乙方处签字。后俞甲家庭与卜某家庭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发生争议,故俞甲家庭多人作为原告起诉卜某家庭(包括卜某、俞丙及其妻子及儿子、俞丁),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俞甲家庭及被告卜某家庭均各自作为一个整体参与本案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其内部不要求分割,故法院对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主要是分为两部分,即在原告俞甲一家与被告卜某一家中进行分配。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家庭协议书》属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且俞甲、卜某及俞丙三人的签字均应认定为代表各自家庭的签字,《家庭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应及于双方有关家庭成员,故本案中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应按照《家庭协议书》确立的分配方案和原则就《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认的金额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法律分析】

对于此类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应综合判断认定。例如: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协议内容、签字方是否有代理权等因素。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案件,家里的女主人代替在场的老公和女儿(已成年)在家庭内部协议上签字,法官认为,这是女主人行使正常的“家事代理权”,倾向于认定协议有效。笔者当场和法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认为不应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但最终法官在协议有效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虽然笔者代理的该案中,通过调解使得当事人在已经不利的情形下最终获得了较协议内容更多的利益,但笔者仍提示,若协议无重大瑕疵,亦非严重违反法律规范的,法院认定家庭内部协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结语

针对白皮书进行的两篇文章梳理,相信能够让各位读者对于房屋征收补偿有了充分的了解。如对于具体案件的解决仍有需求的,欢迎通过公众号联系我们。


本 文 作 者


特别声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上海昊善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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