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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企业与劳动者(篇一)保密协议

2022-04-11 17:36:38浏览次数:77
[摘要] 保密协议该如何签署?保密协议能否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本文将对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作逐一解读,希望对企业及劳动者有所帮助。

导语

随着商业秘密的地位在企业经营中的逐渐凸显,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保密条款作为必选项,加入到与劳动者的约定中来。然而在实践中,保密协议该如何签署?保密协议能否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本文将对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作逐一解读,希望对企业及劳动者有所帮助。


什么是保密协议?什么时候要签署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已经知悉或即将知悉其商业秘密的人签订的,约定保密义务,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保密相关事项的协议。保密协议一般以书面文件形式呈现,可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签署,也可能单独签署。

许多用人单位往往在员工入职时,同劳动合同一并签署保密协议。但保密协议并非只在这一种情况下签署。在单位开展重大项目,或是对外洽谈业务时,均可与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单独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应根据实际情况详细约定保密内容、保密范围、保密义务、保密期限等。值得注意的是,如保密范围约定过于宽泛,笼统地将工作中一切接触到的信息都约定为保密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因被认定为保密协议的滥用而被判无效。


如未签署保密协议,劳动者是否就不具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作为随附性义务,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一部分。正因劳动者履行职务的需要,企业才将保密信息告知、交付劳动者供其使用。劳动者接触、掌握、处理这些信息,应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不能以未签署保密协议为由泄露商业秘密。


哪些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包括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也包含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特别明确了客户名单的定义,即“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既然客户名单可以属于商业秘密,员工在离职后把客户一起带走,这样“挖墙脚”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这一问题往往是企业最为担心和关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就是说,如果员工个人与客户联系的紧密程度大于公司与客户联系的紧密程度,那员工离职后将客户一起带到新公司,公司在证明其“挖墙脚”时就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这也与法律定义中的客户名单相吻合,公司如将客户名单认作商业秘密,那客户应与公司建立特定的、深度的、稳定的联系。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公司能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如员工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员工仍违反协议约定,公司有权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要求员工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但在司法实践中,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存在不同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有法院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时,即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保密信息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也有法院认为,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并未将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排除在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双方就此约定违约金的,如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定为有效。

除了支付违约金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恶劣、后果严重,还有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用人单位有哪些方式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2.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

3.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

4.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

5.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6.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

此外,面对即将离职的员工,企业可设置一段时间的脱密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因此,对于重点岗位,或掌握重要信息的员工,提前让其从涉密岗位过渡到非涉密岗位,避免其在离职后泄露重要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说是行之有效的防范手段。


结语

在企业中,如何建立起有效的保密系统,维护自身商业秘密,是越来越多管理者正在关注的问题。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倘若在签署保密协议时未能仔细阅读而草草签署了事,在劳动过程中自身不经意的举动,就可能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而给自己带来巨大风险。要在风险发生前对双方作出警示,或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减轻举证的压力,拥有一份好的保密协议就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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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上海昊善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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