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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团购相关法律问题探讨(篇一)

2022-04-20 16:51:36浏览次数:150
[摘要] ​此次疫情期间,社区团购的快速发展,给经济、社会和法律等领域带来诸多挑战。那么我们该如何在社区团购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导语

目前,上海疫情形势异常严峻,在坚持动态化清零及静态管理的政策下,居民们足不出户,生活物资的购买成了大问题。大量物资需求的产生与封控期长途运输关卡多、短途运输人员不足的矛盾日益严重,电商平台的存货和配送能力严重不足,团购便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运而生,并逐渐在各个社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甚至成为了许多社区居民的首要购物方式。

上海昊善律师事务所本着“初心为善、普惠客户”的宗旨,将对“团购”这一现象开展较为深入地研究。希望能支持抗疫的同时,也尽可能帮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

社区团购的概念

社区团购是真实居住社区内居民团体的一种互联网线上线下购物消费行为,是依托真实社区的一种区域化、小众化、本地化、网络化的团购形式。简而言之,它是依托社区和团长社交关系实现生鲜商品流通的新零售模式。



  二、

目前社区团购 “风靡”的原因

1、居民足不出户响应防疫政策,难以直接购买生活物资。

目前上海疫情管控下,居民不再像往常一样随时可以走出社区,选择去菜场、便利店、购物中心等地现场购置自己需要的食物和生活用品。在生活物资需求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线上方式购物成为了唯一的选择。


2、网购渠道限时限量严重,购买门槛过高,社区团购成为优质甚至唯一可行选择。

虽然目前网上的购物渠道很多,如叮咚买菜、美团等,但由于可能的平台货物储备不足,运力不足,导致各购物渠道供货有限,抢购时间不同且存在冲突,普通人即使熬夜起早,也很难在网购平台上抢到所需的生活物资。且穷尽各个网购平台既不现实,也费力伤神。

目前买菜APP多达数十种,在年轻人亦无法保证完全搞清所有购物渠道并购买到生活物资的情况下,要求社区中年长的居民亦通过线上平台抢购物资明显不具有可行性。

此时,社区团购为居民提供了一个“机会均等”、“填饱肚子”的机会,不需要复杂的操作,仅需根据家庭自身的情况加入各个内容不同的“团购群”,几乎所有会使用微信的居民家庭都可以参与其中。虽然在团购中不能自由地挑选货物,但特殊情况之下,能买到足够的物资以维持生活,坚持抗疫,已经是一个可接受的结果。


3、社区团购采买需求集中,可节省运力和成本。

疫情期间,在沪居民主要团购主食、蔬菜、豆制品、肉禽蛋等食品,以及短缺的生活物资。团购得以成功的原因在于,社区居民普遍拥有购物的需求,且需求量集中,很容易就能达到商家的起送要求。

对个人而言,不必为了达到“起送金额(数量)”而过度消费,购买不必要的产品;对于商家而言,也可以降低配送难度和运输成本。

由于集中采买,很多“团长”直接对接生产厂家或批发市场,减少了中间环节,所以社区团购的物资不但量大,往往价格还具有一定的优势,更加受到居民的青睐。当然,也有不少商家或团购以自身利益为优先,开放“高价团购”、“二次加价”甚至通过社区团购进行欺诈,导致居民利益受损。后续昊善律所亦会出相关文章针对上述事件如何维权进行详细的分析,敬请期待。



  三、

团购的分类、法律关系及其法律责任

为便于讨论,本文所探讨的社区团购仅包括联系供货、收集信息,并确保货物送至指定社区大门处这几个环节,不包含后续的社区内部送货及分配情况。根据团购中团长是否有偿服务、身份是否为直接供货商,对于团长的主要类型进行以下分类:

1、“无偿、志愿者型团长”组织的团购


“无偿、志愿者型团长”是指团长在团购中并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此类团购中,团长一般多为所在小区居民。


①法律关系:

团长与商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团长与小区居民之间构成无偿的委托关系

特别提示

部分观点认为,此类团购中,团长的行为符合民法中的“好意施惠”。笔者认为,当前疫情下的社区团购,不同于搭便车、到站叫醒乘客下车、替邻居照看小孩、邀请他人吃饭等好意施惠行为,团长及小区居民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团长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小区居民受恩惠的行为,团长的本意虽是一种帮助行为,但并非旨在增加和小区居民相互之间的情谊。可见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好意施惠关系。

也有部分观点认为,此类团购中,团长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所述的中介合同(居间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且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受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笔者认为,虽然团长符合在小区居民与商家之间充当中间媒介人的角色,但是“无偿、志愿者型团长”在团购过程中分文不取且并不仅仅提供居民与商家之间的媒介服务。故团长与小区居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中介合同(居间)关系。

综上所述,两者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无偿委托合同关系。如果您有不同的观点,欢迎后台留言和笔者进行探讨。

②法律责任:

团长注意义务较低,仅当团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参与团购居民损失时,受损失方才可要求团长赔偿相应损失。



2、“有偿型团长”组织的团购


“有偿型团长”是指团长在团购中收取额外费用。此类团购中,团长可能为所在小区居民或亲友。与“无偿、志愿者型团长”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并非义务代购。团长代表团员,以自身或社区名义与商家进行一系列的交易事项,保障团员可以购买到相应的商品。


①法律关系:

团长与商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团长与小区居民之间构成有偿的委托关系

②法律责任:

该类型的团购模式下,团长担任的是团员的代理人角色,更多是作为交易的主体参与其中,所承担的义务以及责任范围与“无偿、志愿者型团长”相比,有较大差异。此类情况下,团长承担的责任较重,注意义务较大。


 

3、“商家、经销商型团长”组织的团购


此类团购中,团长多为企业销售人员或经销商。“商家、经销商型团长”与“无偿、志愿者型团长”和“有偿型团长”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商家、经销商型团长”代表商家,而非代表自身或社区居民。

团长与团员间虽然也是通过微信或电话进行交流,确定所需的产品规格及数量,但团长则以商家身份直接参与到交易之中,进行统计、配货等工作。本质上与网络电商平台上的购物相同。


①法律关系:

团长即为商家的员工,团长与小区居民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②法律责任:

该类型的团购模式下,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来处理,本文不再赘述。


结语

此次疫情期间,社区团购的快速发展,给经济、社会和法律等领域带来诸多挑战。由于篇幅问题,我们会在后续文章中继续讨论与“团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大家可以持续关注,谢谢!



本 文 作 者

特别声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上海昊善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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