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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上篇我们讲到,目前团购中的团长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居民担任的团长,在组织团购时,起到连接供货商与团购者的桥梁。这一类“居民团长”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无偿、志愿者型团长”和赚取一定收益的“有偿型团长”。居民团长与团购者之间形成的是无偿或者有偿的委托关系。第二类是“商家、经销商型团长”,这一类团长本身就是供货商,与团购者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团长,在组织团购的过程中,都应当起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在交易审查、疫情防控、信息保护等方面承担起团长责任。然而当团购商品出现问题时,不同类型的团长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下面,我们一起来关注最常见的几个团购法律问题。 问 团购了商品,没收到货怎么办? 当前上海许多地区仍处于封控状态,绝大多数团购物品是采取由经营者先将物品运送至小区门口,团长对商品进行验收,再通过居委、物业、志愿者等转运至消费者手中的模式。因此如果出现团购了商品却没收到货的情况,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维权方式。 1、如团购货源未发货,且团长系“居民团长”的,团长应代表团购者及时联系经销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货物的补发,或是赔偿相应损失。如团长本人就是供货商、经销商的,则团长应当直接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团购者可自行维权,也可推选出代表替大家进行维权。 2、如货物系交付验收后,在居民区内进行分发的过程中造成货物的减损,则应根据团长本人的过错程度进行担责,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货物已经分发至约定提取点(如小区统一提取点、楼栋口、团员家门口)后,因团员未及时领取而造成的货物丢失,则相应责任应由团员本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如因疫情封控、道路管制等因素,致使货物无法及时运输送达,则该原因属法律中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经营者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团长集中收取购货费用,尚未支付给经销商的,可与经销商沟通,直接将款项退回给消费者。如消费者要求团长退款,团长代为垫付的,可向供货方要求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5、如未收到货物系因经营者发布虚假信息,组织虚假团购,骗取居民钱财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遭受损失的团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在团购过程中,参与团购的各方应妥善保存聊天、通话等转账等记录,以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问 团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该如何处理? 经营者与团购者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如商品实物与宣传不符、缺斤短两、未达到标准的,经营者即构成违约,应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根据购买商品类型的不同,消费者可维权的依据也不同。消费者购买的是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或卷纸、垃圾袋等日用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还可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购买的是食品,但因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受到损害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如经营者将团购食品交付到小区门口,经团长验收无误,但因团长未及时、安全地分发食品,致使食品因天气炎热、包装破损等原因腐坏、不能食用的,根据团长的过错程度,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问 团购商品价格畸高,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第四条特别明确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护用品、药品、民生物品价格的,系违法行为。消费者在进行团购时发现团购涉嫌价格违法的,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商品页面、商家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并拨打12315或者12345举报。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22年4月1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价格行为的提示函》,其中也提到,相关组织者、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相关组织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对以套餐形式销售商品的,在标明销售总价的同时,应当标明所含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对于另行收取打包费、配送费等服务性费用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问 团购物资引发感染怎么办? 团长在组织团购时,都应对供应商的资质、商品信息、运送人员是否具有核酸检测报告等防疫信息进行审查,以便及时发现风险。 如团长系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志愿者型团长”,且确实对上述信息进行了审查,一般可以认为团长尽到了初步的注意义务。但如果团长系“有偿型团长”,则对货物的安全负有更重的责任。团长应对货物仔细消杀,安排合理的分发方式。尤其是团长在分发货物时,不得以人手不够为由,贸然通知或直接组织居民聚集到某处取货。因集中取货造成人员聚集,违反防疫要求的,或因此引起新型冠状病毒广泛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结语 社区团购模式在这特殊的春天里快速生根发芽,但任何经营活动都应收到法律的约束,不能“野蛮生长”。下篇我们将继续讨论团购中的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关注。 本 文 作 者 特别声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上海昊善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