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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于2004年1月12日发布实施,现行有效。 考虑到“沪高法民一〔2004〕3号”原文近万字,笔者选用带读的形式,做到两篇讲清楚。感兴趣的读者也可以点击文末的链接,获取沪高法民一〔2004〕3号文完整文档。 01 公房范围如何界定? 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分配住房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02 公房动拆迁案件中,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动拆迁案件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不同于其他案件,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而非被告。 律师提示 有关同住人的概念,可参考往期文章《干货来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会议纪要解读(一)》。
03 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有约定从约定处理。原则上来说,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04 承租人与同住人等因对获得的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是用于购房还是予以分割意见不一的,法院应如何判决? 原则上应当用于购房,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以支持当事人分割货币补偿款的要求: 05 拆迁取得的补偿款不足以在市场购得房屋的,当事人是否还可以要求分割货币补偿款? 法院应综合考量。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法院在审理时,可不考虑分割后各当事人所得的补偿款能否在市场购得房屋;当事人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应予以购房还是予以分割,意见不一的,法院在审理时,应考虑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购房能力。如依据分得的补偿款,确实无法在市场购得房屋,保证正常生活的,可不予分割。 06 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 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 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 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07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属非居住用途补偿的部分如何分割? 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自然人承租的被拆迁公房,租借给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该补偿问题应当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与租借人另行解决。 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人民法院酌定。 08 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结语 由于篇幅所限,且考虑到此前房屋动拆迁系列文章已经为大家介绍过部分问题,笔者并未完全列举《解答》的全部问答,为读者朋友省去重复的内容。如有房屋动拆迁相关的问题,可微信后台留言交流。 本 文 作 者 特别声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上海昊善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