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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上海疫情影响下,由于政策及地区管理等原因,部分企业劳动力富余,而部分企业劳动力短缺。在这种情况下,“共享用工”应运而生。例如大量蓝领类员工暂时待业,而生鲜分拣、物资配送等城市服务业岗位十分欢迎这批员工前去上岗。 共享用工过程中会有哪些法律问题,笔者以问答形式展开说明。 01 什么是共享用工?如何理解共享用工? “共享用工”是企业之间开展的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实质上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用职工。由职工所在的原企业(劳动力富余企业)与职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职工安排到缺工企业(劳动力短缺企业)工作。共享用工模式能降低原企业空置的人力成本,增强缺工企业临时生产能力,也能提高职工获取的劳动报酬。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02 共享用工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特别提示 ① 实践中,有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自行安排劳动者至其他单位工作的,可能涉及侵权,并不属于本文所述的共享用工。 ② 原企业应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下,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 03 共享用工工资由谁发放?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由缺工企业及时结算给原企业,再由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别提示 如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等情形的,由于工伤需由公司向社保单位提出认定申请,而此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社保缴纳仍关联原企业。故实际操作中,应先由原企业负担工伤申请及相关赔偿金的支付(如适用),后再与缺工企业结算。 04 共享用工企业之间签订协议应注重哪些方面? 企业间签订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
05 关于共享用工的一些思考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被动、弱势地位,尤其是本次疫情中,共享用工涉及城市服务行业者较多。从业者大多薪资偏低,主动维权的法律意识不强。而共享用工强调的是原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协商过程中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会是实践中的难题,在这里笔者也呼吁相关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公司的监督,完善公示制度以及书面合同的备案要求。 结语 由于篇幅原因,本文浅析了共享用工的企业及劳动者需关注的方面。昊善律师事务所一直以来注重弱势群体的保护,疫情期间提供了大量免费的法律咨询,以期为需要帮助的人尽绵薄之力。 本 文 作 者 特别声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上海昊善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