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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 | 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实务操作和办案心得

2023-01-09 17:02:48浏览次数:65535
[摘要] 导读:近年来,随着法院严格审查继承纠纷中的身份关系案件,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问题。比如:“你怎么证明你的奶奶走了以后,你爷爷没有再娶老婆?”,亦如:“你怎么证明你父母只生了你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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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随着法院严格审查继承纠纷中的身份关系案件,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问题。比如:“你怎么证明你的奶奶走了以后,你爷爷没有再娶老婆?”,亦如:“你怎么证明你父母只生了你一个孩子?”,又或是:“你说你的外公生于光绪32年,你怎么证明他已经去世了?”等。
考虑到大部分老人从未立过遗嘱,走的时候往往也比较突然,故笔者采取问答的形式,将老人身后事讲清楚,让已经遭遇亲人离世之痛的当事人免于受到为难和灵魂拷问。

01

遗产范围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退休金、存款、股票、房产等是我们实践中常见的遗产类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抚恤金是职工非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特别用以优抚、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并非死者的个人财产。因此,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02

谁可以继承遗产?

继承案件常说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如何区分?

法律分析:

在法定继承案件中,只要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就不可以继承。只有当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均不符合继承的条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说,当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同时存在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法分得遗产。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03

遗产应该怎么分,依照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

原则上来说,几个继承人就均等分为几份。但是对于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反之,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被继承人为老年人时,抚养义务不单单指提供物质、金钱等,同样也包含精神方面慰藉的义务,例如对老人必要的探视或看望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04

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

实务中,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准备起诉状、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身份关系的信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及遗产的初步信息等。
上诉四项材料中,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身份关系的信息准备起来最为繁琐。

笔者在此引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个案件作为例子进行说明:

M先生的父亲因病逝世,留下了一套位于徐汇区的产权房屋,产权为M先生的父亲所有。M先生的母亲几年前因一起交通事故去世,后父亲也未再娶。M先生还有一个妹妹。目前,M先生和妹妹都已年近花甲。
M先生提供了如下材料:1、父亲、母亲的死亡证明。2、一家四口曾经同户的老户口本。3、父亲、M先生、M先生配偶的新户口本。(妹妹自结婚后就迁出户口去随妹夫居住了)

案例分析:该案从表面上看是父亲一人的遗产,实际上,父亲和母亲结婚多年,房屋系婚后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母亲先于父亲死亡,应当先将共同财产部分进行析产,确认母亲的遗产份额。由此可知,被继承人为母亲及父亲。不难得出,父亲及母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互为对方,子女以及M先生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M先生提供的材料仅包含配偶、子女的信息,所以立案庭法官就有了本文开头的灵魂拷问:“你说你的外公生于光绪32年,你怎么证明他已经去世了?”。

当事人M先生委托我们律所后,我们通过多种途径去调查,最终通过努力,从M先生父亲和母亲的人事档案中找到了关于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的只言片语,其均已于19xx年离世。

 

05

办理遗产纠纷案件的一些心得?

   从笔者自身经验来看,诚然,法院严格加强审查并无不妥,甚至恰恰符合了法律规定(身份关系不能自认,需要有证据证明),

但是过多的举证责任要求对于当事人来说,也往往费时费力,甚至有些问题使人摸不着头脑。

由于篇幅所限,笔者仅是抛砖引玉,如有继承分割相关的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本 文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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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上海昊善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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