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家文化的影响下,至亲之人去世后,许多家庭往往存在“家和万事兴,望族不分家”或是“老人遗产未到年头不能动,谁敢提,即是不孝”的共识或家训。正因此,未能及时析产、主张权利,往往带来更多的继承纠纷。
现有法律虽未规定对遗产继承的时间限制,即在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为遗产的共同共有人,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权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从大量实践案件来看,未及时进行遗产分割、办理继承,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极易被变更登记和转移。此时,遗产继承存在纠纷,继承人需诉至法院,便适用于诉讼时效。故继承人唯有积极主张权利,在发生继承事实后及时对遗产做出分割、办理继承,方能促使各方尽快定分止争,保障家庭和谐,减少诉累及纷争。侯先生,中国著名的相声作家、表演艺术家、国家一级演员。其遗产继承案在当时轰动一时,虽过去多年,但近日再度翻红。2007年6月23日,侯先生因突发心脏病猝然离世,由于生前并未订立遗嘱,致使其两个女儿和哥哥侯某某因财产分配问题产生分歧。依据法律规定,哥哥并非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由于侯家曾制定一条家规:“家人去世一年内不得分家产”,故侯先生去世后,其哥哥作为长辈负责管理财产。但一年后析产时,侯某某竟说并无所剩财产。2009年2月17日,侯先生的长女侯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依法分割其父名下财产。至2010年8月20日,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巨额财产下落不明,只剩下一间空房。
由此可见,看似不动的遗产,也会随时间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动,甚至遗产自身性质也会发生变化。例如在股权继承中,由于股权传承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存在各种阻碍,故为从源头上定分止争,尽快确认股权、公司控制权的归属,企业家做好财富传承安排,继承人积极主张权利尤为重要。我国现行法律是支持继承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的,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限,是法律规定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的时间限制。《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 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依据该规定可知,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在3年的时间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继承人错过诉讼的3年时效,未及时起诉,则会导致丧失胜诉权的后果,便无法再请求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利。 当然,依据《民法典》第194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之规定,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在继承过程中,若出现上述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此外,依据继承权的最长存续期间之规定,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的20年内行使。20年期间届满,该权利即消失,但若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是否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了关于接受、放弃继承和接受、放弃遗赠的两种不同方式: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若是继承,则继承人若要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相较于继承,遗赠有所不同。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遗赠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该行为自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到期将视为放弃受遗赠。故在遗赠中,受遗赠人即使手握遗赠书,也不等于已经得到遗产。受遗赠人应当及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他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等方式表示接受遗赠。遗产管理人制度初衷系为了妥善地保管、高效地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维护各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的利益。其产生有遗嘱指定、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及人民法院指定四种方式。即使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保全被继承人遗产提供一个新的思路,但作为一种全新的继承制度,民法典仅仅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存在较大问题。此外,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得知,遗产管理人制度并不能完美地解决遗产继承问题。故遗产继承久拖不决,将难以保障自己的遗产份额不受侵害。继承人应当及时分割遗产,积极行使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亡作为可以引起物权变动的非法律行为,一经发生物权即发生变动。遗产长时间未进行处理,极易产生权利被侵害的后果,而这属于继承权纠纷,适用于诉讼时效。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继承人怠于行使权利是引发继承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在继承事实发生之后应当及时分割遗产、主张权利以保护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不受侵害。
此外,不论公证继承,还是诉讼继承,往往需要大量的证明材料和复杂的手续流程,继承人可以从“向亲人询问、向单位调查、向专业律师委托咨询”等方式及时了解相关事宜、准备材料,以达到及时继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 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 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 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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