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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向机械司法SAY NO

2023-01-13 17:48:40浏览次数:8536
[摘要] 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向机械司法SAY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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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是有其特殊性的。继承无非是生者继受死者的财产权利,生者之间如何分配财产利益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简化为一道又一道清晰的算术题,——这是一种皮相之谈,完全忽视了家事纠纷领域天然具有的人伦属性。实际上,继承权来源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密切而复杂的情感互动、生活交集,“剪不断、理还乱”,因此,遗产继承纠纷各方当事人羁绊之深,大多数其他类型纠纷案件完全不能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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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决定了法院审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判决结论在人情、伦理层面能否站得住脚,能否实现情理法的协调统一。否则,“法呆子”一出手,一份无视人伦的判决书,绝无可能取得息诉服判的良好效果,倒是极有可能进一步激化涉诉各方的矛盾。
笔者曾经接触过一个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适用法律不可谓不正确,但却显得“不近人情”,二审法院直接进行了改判。

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是刀黑凤(化名),原告段歪淳(化名)和被告刀黑凤母亲(以下称“刀母”)是继承人,段歪淳和刀黑凤是夫妻关系。
段歪淳与刀黑凤的婚后生活并不甜蜜,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某天晚上吵完之后,刀黑凤自己跑家里二楼阳台喝酒,不小心摔到院子里。段歪淳听到了动静,却以为妻子是酒醉不醒,正在气头上的他理也不理就回屋睡觉。第二天早上一觉醒来,他发现妻子仍然昏迷不醒,才打了120急救电话,把妻子送到医院。然而,此时距刀黑凤坠落已经过去了五个多小时。最终刀黑凤在医院抢救无效,不幸死亡。事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段歪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判决认定段歪淳因疏忽大意延误了刀黑凤的治疗抢救时机,导致刀黑凤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刑事案件到此告一段落,谁都没想到的是,段歪淳突然对刀母提起民事诉讼。刀母尚未从丧女之痛缓过来,错愕不已,仔细读了起诉状,才明白过来是怎么回事。原来段歪淳刀黑凤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刀黑凤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段歪淳起诉主张析产分割刀黑凤对该房产的50%产权份额,段歪淳和刀母应各继承25%

一审过程中,刀母向法院提出,段歪淳存在过失犯罪,遗弃被继承人刀黑凤,应认定其丧失继承权。但是,一审法院并不认可刀母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段歪淳是过失致人死亡,没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刀黑凤,而遗弃是指继承人客观上有抚养能力,主观上故意对没有劳动能力以及没有生活来源和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总之,由于段歪淳不存在故意杀害或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不能剥夺其对刀黑凤遗产的继承权,段歪淳与刀母享有同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文义,一审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并无不当,案涉相关刑事判决已经确认了段歪淳没有故意杀人,其对刀黑凤也不存在遗弃或虐待行为,当然不宜剥夺其继承权。段歪淳与刀母分别是刀黑凤的配偶与母亲,都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均等分配原则,既然不存在其他条款规定的例外情形,那么判决段歪淳与刀母享有同等继承权,似乎也没有什么问题。

然而,假如将这种裁判思路贯彻到底,那么,段歪淳甚至有权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因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万幸的是,本案原告段歪淳没有援引该条款主张多分遗产,法院也没有就此进行论证,否则刀母不知要被气成什么样。
可想而知,这份带有浓厚的机械司法主义风格的一审判决书是无法说服当事人的。果不其然,刀母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便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第一,夫妻之间有互相帮助互相扶养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内涵不仅应当包括日常生活中的相互照料,更应包括一方生命状态处于危险状态时另一方负有的救助义务,段歪淳在刀黑凤坠楼后不报警不送医不扶回房间,延误了最佳救治时间,导致刀黑凤身亡,显然没有尽到基本的救助义务;第二,段歪淳虽然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按法律规定不属于丧失继承权之列,但其是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不应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否则也不符合法律倡导的价值取向并违背公序良俗。
最后,二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刀母的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的遗产分割比例予以调整,段歪淳仅仅分得刀黑凤遗产份额的10%
尽管二审判决书没有对当事人请求权基础进行全面的阐述分析,但从其说理内容来看,法院其实是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关于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的规定进行了扩张解释,将一方生命垂危之时的另一方救助义务亦纳入扶养义务的内涵,扶养不以日常生活层面的帮扶为限。假如本案二审判决需要归纳裁判要旨,可以归纳如下:继承人虽不构成故意杀害、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等剥夺继承权的法定情形,但因其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而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应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毫无疑问,本案二审法院更具审理智慧,司法技艺也更高一筹。二审法院虽然肯定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但却坚决划清界限,并没有如一审法院一般自缚手脚,拘泥于法律条款的字面含义,以于法无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主张,而是以家事法领域的法律原则为指引,另辟蹊径,对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能动地进行援引、解释,终于,曲径通幽,得出一个兼顾情理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得益彰的裁判结论。既能在一定程度上抚平人的伤痛,又能发挥法律的教化作用,这样的判决实在不妨多多益善。
相比之下,一审法院多少有点不食人间烟火,判决内容与一般民众的法情感背道而驰。其实,哪怕纯粹从法律解释与适用技术的角度来看,这份判决也是值得商榷的,忽略规范意旨,欠缺对家事法律规范的整体把握,顾此而失彼,确有机械司法之嫌,所幸二审法院果断予以纠正,为时未晚。不过,对于机械司法主义,只需回归寻常百姓朴素的直觉,多用常人所应具备的人伦情感衡量个案法律论证结果妥当与否,这个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本 文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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