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昊善律所吉仕韵律师代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迎来胜诉:经法院判决,案涉争议房产全部归我方当事人所有,被告因从未赡养老人,仅分得少量现金。
(本文中除办案律师名字外,其他皆为化名)
上世纪六十年代,被继承人王某(男)在江苏育有两女,后王某与前妻离婚回到上海,与孙某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女儿王芬,一家三口共同生活于上海。王某定居上海后,便跟其与前妻所生的两外地子女没有往来,几十年以来,对方也未对王某尽到赡养义务。2022年,王某因突发疾病入院,入院时院方即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王某的两个外地子女听闻王某病重后,突然寻至上海,但不到一周王某便过世了。王某身故后,未留有遗嘱,两外地子女便找到孙某与王芬,自称也是王某的继承人,要求平均分配王某在上海的房产。吉律师依法代理了孙某与王芬,以王某的两位外地子女为被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吉律师向法官详细地阐述了王某的家庭关系以及两被告多年来从未探望王某的事实,并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两被告应当少分乃至不分得王某房产的多项理由与依据,且针对孙某因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的困境给予法庭以充分讲述,也提供了相应的佐证。最终法院判决:上海市徐汇区X小区的房屋产权由我方两位当事人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
一直以来,继承纠纷案件在家事纠纷案件中占比较大,且往往因人数多、诉争利益大、事实查明难、多伴有家庭矛盾等原因加剧了办案的难度。
以此案为例,在实务当中,尽到赡养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并不会在日常照料过程中刻意留下“认真赡养”的证据,因此,尽到赡养义务的一方如何举证在对老人的赡养中尽到了更多的义务、应该提交什么样的证据去证明,是一个难点。此案中,对方为证明自己尽到了一份孝心,在王某住院期间,摆拍了二人在病床前哭泣的视频录像,还假称已经昏迷的王某留下了口头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吉律师则向法庭提交我方当事人多年以来长期赡养王某的证据,证明了我方当事人与王某之间具有长期的、稳定的赡养关系。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从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分配遗产时,更大程度地保护积极赡养父母的子女的合法权益,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为“如拒不履行的则在其分割遗产时予以少分”给予了法律上的依据,跟以孝为先、行孝道的社会风向亦是匹配与吻合的。
吉仕韵丨上海昊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与人事管理,婚姻家庭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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