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
近日,21岁男子“胖猫”(网名)在重庆坠江身亡事件持续引发关注。事发后,很多网友选择送外卖、送花至其跳江的桥边来纪念“胖猫”,由此一来,长江大桥桥头人行道上堆满了奶茶、汉堡、花束等各种物品。
没想到,网友的善意行为被有心人利用。据爆料,自从胖猫事件曝光之后,长江大桥附近花店的价格出现暴涨,更有很多骑手将花送达后拍照反馈便将花全部收走,而且不仅是该笔订单的花,包括附近别人送的花也会一并收走,骑手将所有花收走的目的不得而知。
合理推测,这些骑手将花拿走后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1、盗窃罪!
——外卖小哥取回鲜花自行占有。涉嫌盗窃罪!
外卖小哥送花前往目的地的路上,在此期间,鲜花归外卖公司占有,外卖小哥对鲜花只是辅助占有,而非占有。据此,外卖小哥将鲜花占为己有的,不考虑数额,成立盗窃罪。在买家要求将鲜花送至桥边即可的情况下,当外卖小哥与买家联系确认并将鲜花送至指定地点之后,自行离开,放在桥边的鲜花转移给买家占有。在此期间,他人(包括外卖小哥)将该鲜花占为己有的,不考虑数额,成立盗窃罪。
2、消费欺诈!
——小哥可能与花店老板合作,将花送达之后拍照反馈,完成订单后就将那些花拿回店里,花店老板再进行二次销售,转手再赚网友们的钱。
商家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款规定“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的情形。在该事件中,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针对的是新鲜的花束,消费者对商家将新鲜花束送达指定地点的行为又合理期待,而商家未按约定提供符合消费者期待的完整商品,而是提供二次销售的鲜花,该行为已构成上述规定的“消费欺诈”,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上规定也就是俗称的“退一赔三”。
消费者受到消费欺诈,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商家主张赔偿。
而在本事件中,多数消费者或许并不在意商家对其赔偿多少,但是需要一个说法,需要一个公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