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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上海各区、县房屋征收工作年度规划的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之间,被征收人与被征收房屋内的户籍在册人员、房屋实际使用人或居住困难认定对象之间,公有住房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或居住困难认定对象之间,因房屋征收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上海房屋动迁律师结合上海法院审理房屋征收案件的司法实践,及十多年来从事房屋征收纠纷诉讼的实战经验,就广大房屋征收利害关系人在房屋征收中如何维权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上海房屋动迁律师浅析拆迁各阶段如何应对
1. 对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之间因补偿安置利益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上海房屋动迁律师建议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与被征收房屋有关联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私房拆迁时无产权的有户籍人员、无户籍的私房产权人、无户籍的私房继承人、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及私房/公房内的居住困难户认定对象,下文统称为“其他利害关系人”)
从另一个层面来讲,经过房屋征收决定程序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不仅整体补偿利益减少,特别是奖励费的扣除,且所安置的房源不是地理位置太偏,就是房型结构、套型面积很不理想,甚至房源位置既偏、房型结构又差,且以市场价计算安置房的购置价格,最终利益受损的是与被征收房屋有关的所有利害关系人。
2. 关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因补偿权益分割引发的纠纷,建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尽可能协商解决。在协商未果或根本看不到协商解决希望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抓紧时间诉讼解决,否则会错过最佳的诉讼时机。
3. 由于房屋征收实践中往往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补偿权益最易受到侵害,上海房屋动迁律师认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补偿协议的谈判与签订情况、协议的生效情况、补偿款的发放情况等。
4. 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结合自己在被征收房屋内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合实际的诉讼主张,有些人主张安置房比较有利,有些人可能主张安置房比较困难,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主张分割补偿款。
此外,不同的诉讼主张,法院给予立案或进行审查处理的先决条件也不一样。对于主张仅分得补偿款的当事人而言,主要适用于考虑自己可能争取不到安置房安置、自己的安置份额购买不到安置房,或主动放弃安置房而接受分割补偿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