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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要求"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才能在中国内地登记离婚",那么涉外婚姻如果选择诉讼离婚应该去哪里起诉呢?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涉外婚姻想要诉讼离婚应该去哪里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发》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因此,如果当事人选择在我国起诉且我国享有管辖权,适用我国法律处理。具体管辖划分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原告一方居住在国内、被告一方不居住在国内,不论被告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如果选择在国内法院起诉,原告都应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相反,原告一方居住在国外、被告一方居住在国内的,则仍然要按照原告就被告的规定,向国内一方(也就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当然,在这两种情况下,外国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既可以在我国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也可以向外国法院起诉离婚。但这不影响我国法院的管辖权,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仍然有权管辖。
不过,由于各国各有司法主权,在这种平行诉讼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外国法院的判决将面临无法在我国得到承认、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在外国也无法得到承认、执行的问题。
双方都在国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都是华侨,或者一方是外籍一方是华侨,基本上应在共同住所地法院起诉,即向驻在国的法院起诉,不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
不过,有的国家对外国人在当地的离婚诉讼做出了限制,使华侨在当地离婚有困难,遇到这种情况,由我国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但华侨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结的婚,是有区别的: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