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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并不是随便去哪个法院提起诉讼都可以。如果对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会被驳回起诉,浪费双方时间和金钱成本。那么应该去哪里的法院提出诉讼呢?
应该去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有关规定,起诉离婚的一方,应当到对方住所地(也就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起诉。不过,针对实践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不在住所地的一些特殊情况,法律也做出了特殊规定:
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论是否已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一方或双方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属于被监禁(如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或者被逮捕、留置)的人,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人,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离婚诉讼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被告被采取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一方和双方没有户籍
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户籍迁出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